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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光進賴秀雯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7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未扣案之附表七販毒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之附表七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載「未扣案之附表七販毒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對照原判決事實、理由及附表七所示,被告甲○○該次販賣毒品之金額應為新臺幣肆佰元,足見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示之沒收金額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未扣案之附表七販毒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陳心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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