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巨邦交通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另由本院判決駁回,該部分不在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吳 昀 儒 法 官 陳 諾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瑞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