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審交聲字第160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 異 議 人 堡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模盛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98年3月19 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堡勝通運有限公司(下簡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6J-570號營業大貨車,交由駕駛人甲○○駕駛,於民國98年2月18日18時58 分許,行經國道高速公路1號北上246.6公里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員警當場攔停,以駕駛人甲○○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為由,而製填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甲○○於舉 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原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甲○○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即車主罰鍰新台幣(下同 )60000元,並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行車主甲○○先生因酒駕吊扣小客車駕照案尚在法院異議中,請暫緩本案罰款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0000以上8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案外人甲○○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駕車之案件,經向本院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98年7月24日以 98年度審交聲字第148號裁定異議駁回,有裁定書 一份在卷可考,異議人以汽車駕駛人甲○○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仍駕駛大貨車之案件仍在本院審理中,請求暫緩繳納罰鍰,即屬無據。又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8 年度審交聲字第148號卷宗,認汽車駕駛人甲○○確有於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於上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6J-570號營業大貨車遭警舉發之違規,而異議人為該營業大貨車之汽車所有人,有汽車車籍查詢電腦列印單1 紙附卷可稽,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3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00元 ,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於法尚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 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交通法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