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6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盛源土木包工業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尚欣企業社
兼代表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198、4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盛源土木包工業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尚欣企業社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後段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於「市場巷4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市場巷240號」,第6行關於「新興村投147線12.3K處道路支線改善工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興村投147線12.3K處道路改善工程」,並將第10行第1個「之」字予以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次偵審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