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及拘役捌拾日,罰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及拘役捌拾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及拘役捌拾日,罰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及拘役捌拾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依判決理由欄內之三、論罪科刑之㈤所載均係記載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及拘役,並均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足見主文欄內上開「罰金及拘役」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及拘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昀 儒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