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6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9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