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99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9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5號),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8月8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9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1月25日9時許,在南投縣名間鄉○○路54之2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中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1月27日10時38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