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2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525號),本院以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址設南投縣名間鄉皮仔寮巷19號「順榮農藥行」之負責人,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販售之農藥係屬農藥管理法7條第1款之偽農藥,仍於民國96年7月底某 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間,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在所經營之農藥行內,以如附表所示之販入價格購入6-Benzyladenine(50ML)、快大芽(GATANOL,200ML)、第滅寧( 250ML)、強打(賽洛寧,250ML)、鐵將(芬普寧,500ML )、鐵將(芬普寧,250ML)、速強(護賽寧,250ML)、速強(護賽寧,500ML)、泰寶寧(亞滅寧,500ML)、葉尾蟲(500ML)之農藥,陸續以附表所示之販出價格販售與不特 定之農民,並於97年4月間某日為最後一次銷售。嗣於97年6月5日上午11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農 藥行搜索,並扣得6-Benzyladenine(50ML)17瓶、快大芽 (GATANOL,200ML)8瓶、第滅寧(250ML)9瓶、強打(賽 洛寧,250ML)10瓶、鐵將(芬普寧,500ML)4瓶(起訴書 及查扣清冊均誤載為3瓶,應予更正)、鐵將(芬普寧,250ML)8瓶(起訴書及查扣清冊均誤載為9瓶,應予更正)、速強(護賽寧,250ML)6瓶、速強(護賽寧,500ML)9瓶、泰寶寧(亞滅寧,500ML)3瓶、葉尾蟲(500ML)2瓶,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檢驗,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農藥有效成分,且均鑑定係偽農藥,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扣案農藥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檢驗,均檢出如附表檢驗結果所示之農藥有效成分,並均鑑定為如附表檢驗結果所示之屬於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款之未經核准製造之偽農藥,此有該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7年7月14日藥試化字第0972506111號函及所附檢驗 報告、照片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8年6月11日防檢三字第0981417275號函(本院卷第8-9、11-29頁)在卷可佐。此外, 另有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查扣清冊【就所查扣之鐵將(芬普寧,500ML)誤載為3瓶,正確應為4瓶,應予更正; 另鐵將(芬普寧,250ML)誤載為9瓶,正確應為8瓶,應予 更正;另6-Benzyladenine(50ML)、快大芽(GATANOL,200ML)、第滅寧(250ML)強打(賽洛寧,250ML)、鐵將( 芬普寧,250ML)、速強(護賽寧,250ML)、泰寶寧(亞滅寧,500ML)、葉尾蟲(500ML)等之偽農藥,雖各抽取1瓶 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鑑定,惟除第滅寧(250ML)抽取部分已歸還外,其餘抽取部分,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即自行保存未歸還;此有本院勘驗結果、電話記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0、41、50頁】及蒐證照片(偵查卷第15-22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上揭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販賣偽農藥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1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 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自96年7月底某日購入上開偽農藥後,即於上址, 陸續販賣上開偽農藥予不特定人,並於97年4月間某日為最 後一次銷售等事實,業如前述,其犯罪地點具有密接性,犯罪時間具有延續性,犯罪方法亦具有反覆實行之特徵,依前揭說明,自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而論以1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記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明知上開所販入農藥均屬偽農藥,仍陸續 販賣予不特定人,影響農民、大眾身體健康,有損政府機關對於農藥管理之機制,惟販賣時間非長,數量衡情應屬非鉅,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暨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查扣之上開偽農藥(除速強500ML及鐵將500ML外,均抽取1瓶送驗,其中第滅寧送驗部分已歸還,其餘送驗部分未歸 還,剩餘數量詳如附表所示),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有依本法查獲之偽農藥,不問屬何人所有 ,均沒入之,核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參以偽農藥之成分大抵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如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適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執是,自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執行沒入為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 瑞 君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標註名稱 │ │ │ │ │ │編號│查扣數量 │販入價格(瓶)│ 販售價格(瓶) │檢驗結果 │備註 │ │ │剩餘數量 │ │ │ │ │ ├──┼─────────┼───────┼────────┼────────┼──────┤ │1 │6-Benzyladenine │不詳 │ 不詳 │含農藥有效成分 │農藥管理法第│ │ │17瓶 │ │ │6-Benzyladenine │7條第1款之偽│ │ │(已抽取1瓶送鑑 │ │ │無許可字號;未經│農藥 │ │ │,尚餘16瓶) │ │ │核准擅自製造 │ │ │ │ │ │ │ │ │ ├──┼─────────┼───────┼────────┼────────┼──────┤ │2 │快大芽(GATANOL) │不詳 │不詳 │含農藥有效成分 │農藥管理法第│ │ │8瓶 │ │ │勃激素A3 │7條第1款之偽│ │ │(已抽取1瓶送鑑, │ │ │無許可字號;未 │農藥 │ │ │尚餘7瓶) │ │ │經核准擅自製造 │ │ ├──┼─────────┼───────┼────────┼────────┼──────┤ │3 │第滅寧 │120元 │200元 │含農藥有效成分 │農藥管理法第│ │ │9瓶 │ │ │亞滅培 │7條第1款之偽│ │ │(雖抽取1瓶送鑑, │ │ │所標示許可字號及│農藥 │ │ │但已歸還) │ │ │製造工廠與所核准│ │ │ │ │ │ │者不同,屬於未經│ │ │ │ │ │ │許可擅自製造 │ │ ├──┼─────────┼───────┼────────┼────────┼──────┤ │4 │強打(賽洛寧) │不詳 │不詳 │含農藥有效成分 │農藥管理法第│ │ │10瓶 │ │ │因滅汀 │7條第1款之偽│ │ │(已抽取1瓶送鑑, │ │ │雖有標示許可字號│農藥 │ │ │尚餘9瓶) │ │ │,惟農藥標示所列│ │ │ │ │ │ │之製造工廠、有效│ │ │ │ │ │ │成分及標示均與核│ │ │ │ │ │ │准者不同,仍屬未│ │ │ │ │ │ │經核准擅自製造 │ │ ├──┼─────────┼───────┼────────┼────────┼──────┤ │5 │鐵將(芬普寧) │250ML:100元 │250ML:180元 │含農藥有效成分 │農藥管理法第│ │ │250ML:8瓶 │ │ │亞滅培 │7條第1款之偽│ │ │(起訴書及查扣清冊│500ML:180元 │500ML:250元 │雖有標示許可字號│農藥 │ │ │均誤載為9瓶) │ │ │,惟該許可字號為│ │ │ │(抽取1瓶送鑑,尚 │ │ │無效證號,仍屬未│ │ │ │餘7瓶) │ │ │經許可擅自製造 │ │ │ │500ML:4瓶 │ │ │ │ │ │ │(起訴書及查扣清冊│ │ │ │ │ │ │均誤載為3瓶) │ │ │ │ │ │ │(未抽取送鑑) │ │ │ │ │ │ │ │ │ │ │ │ ├──┼─────────┼───────┼────────┼────────┼──────┤ │6 │速強(護賽寧) │250ML:100元 │250ML:200元 │含農藥有效成分 │農藥管理法第│ │ │250ML:6瓶 │ │ │益達胺 │7條第1款之偽│ │ │(抽取250ML1瓶送鑑│500ML:150元 │500ML:250元 │雖有標示許可字號│農藥 │ │ │,尚餘5瓶) │ │ │,惟該許可字號為│ │ │ │500ML:9瓶 │ │ │無效證號,仍屬未│ │ │ │(未抽取送鑑) │ │ │經許可擅自製造 │ │ ├──┼─────────┼───────┼────────┼────────┼──────┤ │7 │泰寶寧(亞滅寧) │130元 │250元 │含農藥有效成分 │農藥管理法第│ │ │3瓶 │ │ │益達胺 │7條第1款之偽│ │ │(已抽取1瓶送鑑, │ │ │雖有標示許可字號│農藥 │ │ │尚餘2瓶) │ │ │,惟農藥標示所列│ │ │ │ │ │ │之製造工廠、有效│ │ │ │ │ │ │成分及標示均與核│ │ │ │ │ │ │准者不同,仍屬未│ │ │ │ │ │ │經核准擅自製造 │ │ ├──┼─────────┼───────┼────────┼────────┼──────┤ │8 │葉尾蟲2瓶 │130元 │200元 │含農藥有效成分 │農藥管理法第│ │ │(已抽取1瓶送鑑, │ │ │陶斯松、賽滅寧 │7條第1款之偽│ │ │尚餘1瓶) │ │ │無許可字號;未經│農藥 │ │ │ │ │ │核准擅自製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