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57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間在其當時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路六五之二號居處,佯以其家族經營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福祿壽三仙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祿壽公司),及欲共同銷售福祿壽公司「愛您免痛」止痛藥、「真勇健」壯陽藥等產品為理由,邀請告訴人己○○共同銷售上開藥品,致告訴人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同意與被告甲○○共同銷售上開藥品,雙方並約定由告訴人己○○、被告甲○○分別負責向藥局銷售、供應藥品,藥款部分告訴人己○○、被告甲○○則以百分之十、百分之九十比例分配。嗣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七月間,告訴人己○○向各地藥局銷售藥品,並將如附表所示藥局所給付購藥之預付款約新臺幣(下同)七百萬元交予被告甲○○後,被告甲○○竟迄今未如期供藥,且置之不理,至此告訴人己○○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一)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指訴,及其所提出「預收款明細表」一紙、「繳款通知單」影本五張;(二)證人丁○○(前福倫藥局)、吳政雄(東新藥局)、張文中(忠信藥局)、蕭輔元(仁春藥局)、張崑烶(春安藥局)、黃健京(愛生藥局)、邱江川與施秋霞(春生藥局)、鄭文演(信和藥局)於偵查中所為證述,為其所憑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一)證人即「龍鑫商行」負責人戊○○於九十五年初向福祿壽公司提出欲藉由電視媒體行銷福祿壽公司所生產藥品之計畫,並經庭由證人己○○介紹找到經營電視媒體播送業務之「喜多商行」為「龍鑫商行」進行節目廣告播送,惟證人戊○○因個人票據信用問題,不能申請開立票據給付電視媒體,遂商請被告承攬「龍鑫商行」之媒體業務,被告認為以證人戊○○極佳電臺行銷能力搭配電視媒體行銷,將不致有何風險,因此同意以電視媒體廣告費用加計三萬元利潤之對價承攬「龍鑫商行」電視媒體廣告業務。(二)依此合作關係,證人戊○○於九十五年四月間向被告借用六十萬元,用以支付「龍鑫商行」應給付福祿壽公司之貨款,且證人戊○○表示於證人己○○代「龍鑫商行」取得各地藥局訂購藥品之款項後,即返還六十萬元。迄至九十五年五月間,證人戊○○表示證人即「龍鑫商行」業務承攬人己○○已招攬各地藥局業務並已收到款項,被告因而放心與「喜多商行」簽訂「廣告託播合約書」,並支付第一筆廣告費。(三)於九十五年五月下旬,被告與證人戊○○、己○○會面,證人己○○當場依證人戊○○指示將票據交給被告,充作「龍鑫商行」應付予被告之承攬廣告託播業務款項,並要求被告在「繳款通知單」上簽名,用以證明被告已收到該等票據,從而,被告在「繳款通知單」上簽名,係為證明已收到「繳款通知單」上所載票據。(四)證人戊○○確係本案藥品銷售之經營者,此有證人戊○○以「龍鑫商行」名義與福祿壽公司簽訂之藥品代理出售契約書可證。而證人戊○○之銷售模式乃一方面透過證人己○○向藥局招攬批售藥品,另一方面則是製作「人生加油站」節目在有線電視現場即時播送,並於節目播送同時接受觀眾電話訂購藥品,此有證人戊○○委託證人丙○○製作「人生加油站」之合約書,可以證明「人生加油站」節目確係證人戊○○所經營,且證人戊○○在節目中所銷售藥、食品外包裝上印有「總銷商龍鑫商行」、「總代理龍鑫商行」,於「人生加油站」節目銷售藥、食品收入,亦均指定消費者匯入證人戊○○之配偶蔡舜洲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洲郵局帳戶。(五)證人己○○承攬證人戊○○向各地藥局批售藥品業務後,依證人戊○○指示將所得款項交付被告,充作證人戊○○委託被告之廣告託播費用,嗣因銷售狀況不如預期,證人戊○○沒有足夠資金周轉,故未能繼續支付福祿壽公司貨款而無法進貨以交付各地藥局,證人己○○因此對其所招攬各地藥局違約,證人己○○知證人戊○○已無資力而被告單純可欺,乃轉而威脅被告負責,於威脅未果後,捏造事實提起本案告訴等語。 五、經查: 甲、程序部分: (一)證人己○○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己○○與戊○○於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述,均不具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己○○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己○○與戊○○於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述,均係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應不具證據能力,則本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辯稱此為審判外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尚為可取。 (二)證人己○○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不具有證據能力: 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定有明文。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仍屬傳聞證據(即審判外之陳述),然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但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仍應依法具結,始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第一六四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己○○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乃屬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未經具結,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三)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均具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乙、心證部分: (一)「繳款通知單」影本上所載支票,業經證人己○○持以貼現: 1.證人己○○所提出「預收款明細表」固然記載福倫等共二十一家藥局,除二林德明藥局以現金十萬元給付預付款外,其餘藥局均以支票給付預付款,合計七百萬元等情(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五五號偵查卷第六頁)。以及證人己○○所提出五張「繳款通知單」影本,其中二張固然有「甲○○95.5.27簽收」字樣,及 其餘三張亦有「甲○○95/7/13簽收」字樣等情(見上開 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五五號偵查卷第七至一一頁)。 2.然上開「繳款通知單」影本五張所載支票共計五十一張,其中下列三十九支票、面額合計四百九十九萬五千元,皆已提示付款完畢,且其支票背面均有「己○○」簽名:(1)付款人均為「中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之支票共計十 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JC0000000號及JC0000000至JC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三百萬元。(2)付款人均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之支票共計三張,支票號碼分別為SKB0000000號至SKB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三十萬元。(3)付款人均為「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之支票共計二 張,支票號碼分別為WA0000000號、WA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十萬元。(4)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 之支票一張,支票號碼為HTA0000000號,面額為三萬五千元。(5)付款人均為「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支票五 張,支票號碼分別為TA0000000號、TA0000000號、TA0000000號至TA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四十一萬五千元。(6 )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行」之支票一張,支票號碼為PA0000000號,面額為十萬元。(7)付款人均為「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之支票共計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XB0000000號、XB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十萬元。(8 )付款人均為「東勢鎮農會」之支票共計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FA0000000號、FA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十萬元。(9)付款人均為「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之支票共計 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SK0000000號、SK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十萬元。(10)付款人均為「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之支票共計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TGA0000000號、TGA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十萬元。(11)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之支票一張,支票號碼為SGA0000000號,面額為五萬元。(12)付款人均為「臺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之支票共計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HTA0000000號、HTA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三十萬元。(13)付款人均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共計二張,支票號碼分別為IB0000000號、IB0000000號,面額合計為十萬元。(14)付款人為「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之支票一張,支票號碼為CL0000000號,面額為九萬五千元。(15)付 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之支票一張,支票號碼為FYA0000000號,面額為十萬元等情,有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九九)臺匯銀(總)字第三○七八二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九九)新光銀北屯字第○○八七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一東勢字第○○○九四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臺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中花壇字第○九九○七二○○○五八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彰一信合字第二四五四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行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彰肚字第○九九○○四五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一南投字第○○○六二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東勢鎮農會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東鎮農信字第○九九二○○○二一六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國世南屯字第○九九○○○○○六四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臺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中田中字第○九九○六六○○○九八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中神岡字第○九九○四○○○一○八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臺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中和美字第○九九○六八○○○八三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九九)新光銀臺中字第九九○八一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彰清字第○九九○八三六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上豐原字第○九九○○○○○四六號函及其後附支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九五之一至九五之一八頁、第九七至一○○頁、第一○五至一○八頁、第一一○至一一一頁、第一一三至一一八頁、第一二四至一二八頁、第一二九至一三二頁、第一三八至一四○頁、第一四二至一四四頁、第一四五之ㄧ至一四五之三頁、第一四七至一四九頁、第一五三至一五五頁、第一五七至一五九頁、第一六三至一六五頁、第一六七至一六七之一頁)。 3.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本院卷二第九五之一頁以下支票影本,何以這些支票均有你的背書?)確實是伊的簽名,因為這些支票是伊拿去貼現,伊一定要背書。(這些支票是誰交給你的?)都是被告拿給伊的。(你的意思是被告拿給你,請你去貼現?)是。(提示本院卷三第二二○、二二二頁福祿壽公司所提出送貨單,為何上面客戶簽收單欄有你的簽名?)名字確實是伊簽的,伊接到被告的電話,跟伊說去福祿壽公司載貨到草屯鎮○○路六五之二號被告的公司,現在還有掛一個「人生加油站」的招牌。(提示本院卷第二二八頁福祿壽公司所提出存摺影本,其上記載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你有匯入一筆二十二萬二千元的款項,你為何要把該款項匯入該公司帳戶內?)被告拿支票叫伊換現金,把款項匯入這個帳戶內,沒有跟伊說用途。(這些支票是否都是你跟藥局收的支票?)是。(全部貼現的錢有多少?)正確金額伊無法回答,但是總金額有超過五百萬元。(「人生加油站」是做什麼?)中部地區第四臺一個節目,由戊○○與蔡先生主持在賣藥。(該節目有無銷售起訴書所載你與甲○○共同銷售那幾支藥品?)有。(是誰找戊○○來賣你們那些藥?)伊認識戊○○,當時收音機已經沒落,伊與甲○○、戊○○、蔡先生談論時,甲○○有藥,伊可以負責藥局,戊○○會主持節目,就大家一起賣藥。(既然要透過第四臺時間來銷售,第四臺的費用由誰負責?)由甲○○來負責。(甲○○要如何負責第四臺的費用?)依照伊跟藥局往來的經驗,伊跟藥局先收一筆預收款,之後慢慢出貨,由這筆預收款來支付第四臺的費用。(上開所述預收款支付第四臺費用,是否你與戊○○、甲○○、蔡先生討論時,就已經有談到這件事並達成共識?)第四臺費用應該由甲○○出的,甲○○拿票給伊,要伊貼現並匯給廣告公司,支付第四臺費用,廣告公司的人叫丙○○。(「人生加油站」的廣告支出,是否會影響你們藥品利潤很大?)藥的成本三百,賣二千多元,所以廣告對藥的利潤影響很大。(六百三十萬元是否約七、八成都是廣告費?)是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審判筆錄)。 4.綜上,足認「繳款通知單」上固然具有被告簽收字樣,然其上所載支票共計五十一張,其中三十九支票、面額合計四百九十九萬五千元,皆已提示付款完畢,乃證人己○○持以貼現之故。 (二)被告甲○○、證人己○○及戊○○均曾與證人丙○○洽談製播「人生加油站」節目,藉以銷售福祿壽公司藥品事宜,之後被告甲○○與證人己○○陸續給付該節目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月共計四個月電視時段託播費用及節目製作費用合計六百十二萬元: 1.證人丙○○先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與證人戊○○簽訂「廣告託播合約書」,復於同年月八日與被告甲○○簽訂廣告託播合約書」,且上開二份合約書所載七個有線電視頻道、每頻道播出時間均為十八時至二十時、每月實收金額合計一百二十七萬元等事項均相同,有「廣告託播合約書」影本二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七號偵查卷第四○至四一頁)。 2.證人丙○○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與證人戊○○簽訂「合約書」,約定委託丙○○執行製作節目「人生加油站」,製作費合計每月二十六萬元,有「合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七號偵查卷第四二頁)。 3.證人丙○○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與被告甲○○簽訂「解約書」,約定原委託丙○○聯播七家有線電視,託播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截止等情,有「解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七號偵查卷第四三頁)。 4.被告甲○○分別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同年八月十五日將六十七萬元、九十萬元、三十五萬元匯入「喜多商行」帳戶內等情,此有存款憑條影本三張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四號偵查卷第八○頁)。及被告甲○○簽發受款人均為「喜多商行」,支票號碼分別為EC0000000號、EC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六十萬、及五十三萬元等支票二張,有合作金庫支票存根影本二張在卷可稽(見上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四號偵查卷第八一至八二頁),且上開二張支票均已提示付款完畢一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以合金族存字第○九九○○○二○○四號函檢送被告甲○○支票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二○七之ㄧ頁)。而證人丙○○於九十五年六月二日收到一筆款項八十六萬元一節,有收據影本一件在卷可稽(見上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四號偵查卷第八八頁),及證人己○○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將一百五十三萬元匯入「喜多商行」帳戶內一節,有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五五號偵查卷第一三頁)。 5.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九十五年間開設「喜多商行」,從事廣告服務業,甲○○於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與伊簽約委託有線電視廣告聯播,節目名稱為「人生加油站」,推展福祿壽藥廠藥品,本來要作一年,後來提前解約,只有作四個月,節目做到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每月時段費用一百二十七萬元、製作費用二十六萬元,每月合計一百五十三萬元,伊前前後後總共收取六百十二萬元,除有一次係己○○給付伊八十萬元,其餘款項都是甲○○給付。而伊跟甲○○簽約前,己○○介紹戊○○給伊認識,商討由戊○○擔任「人生加油站」的主持人,談了幾次之後,伊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有跟戊○○簽約。(既然九十五年五月五日戊○○都已經跟你簽了廣告託播的合約了,為何九十五年五月八日你又跟甲○○簽了一次?)因為錢要從甲○○這邊付。(就你那時候的了解,為何錢要從甲○○那裡付?)其實當初伊都把他們當作是業主,伊認為他們三個都是老闆,都是委託,都是業主,伊是第一次跟他們做生意,伊想說應該以甲○○來簽的話比較正確。(誰介紹你認識甲○○?你是什麼時候見到甲○○?)應該也是戊○○或是己○○,也是在己○○的家。(介介紹你認識的人,怎麼介紹甲○○在這件事情裡面的角色?)甲○○應該是要付廣告費的人。(誰告訴你甲○○是要付廣告費的人?)應該是戊○○,伊才會再跟甲○○有一份委託的合約。(在戊○○、甲○○跟你簽合約書的那段時間,丁○○有無跟你聯繫,關於福倫藥局要賣福祿壽藥品的事情?)已經沒印象了。(丁○○說他有跟你問過,問說他要賣福祿壽的藥,業主好像是甲○○?)丁○○有這樣問過。(丁○○那時候是如何問你?)丁○○問我福祿壽藥品的廣告是不是伊在做的,大概是這些內容。(丁○○有無跟你提起,他現在要賣的藥是甲○○要賣的,甲○○本身就是福祿壽藥廠創辦人的女兒?)丁○○有說要賣福祿壽的藥。(丁○○有無提到甲○○?)甲○○好像是伊跟他說的,伊有跟他說甲○○有委託伊做這個節目。(你有跟甲○○談付廣告費的方式跟金額?)對。(後來你跟甲○○簽了合約書之後,這四個月的廣告費是誰付給你的?己○○、戊○○、甲○○這三個人誰付給你這廣告費?)是甲○○,有一次是己○○有匯款給伊,最後一次是甲○○開支票寄給伊的。(戊○○有無跟你簽解約書?)沒有。(既然當初戊○○有跟你簽合約書,為何解約的時候你沒有請戊○○再跟你簽解約書?)這個合約就是以甲○○為主。(你有無跟己○○、戊○○或者甲○○,去閒聊談到這些藥,實際上到底是誰在賣的,是誰在推銷這些藥?)伊知道己○○是去跑藥局的。(另外戊○○就是在電視上面當主持人,推銷藥品的?)對,也接受現場的CALL IN賣藥。(甲○○的角色是什麼?你有無跟他們 聊過?)伊沒有跟他們聊這個。(所以你也不曉得甲○○到底是什麼樣的角色,除了付廣告費給你之外,你不知道甲○○實際上是一個什麼樣的角色?)伊自己的認知是業主。(你們合約打一年,後來為何只做了四個月?)解約書裡面是寫營運策略改變。(實際是什麼原因?)好像是廣告花費太大,應該就是錢的問題。(廣告費用太多,他們覺得負擔不起?)是。(是誰跟你說負擔不起?)甲○○,所以甲○○有跟伊解約的動作。(要解約這件事情,戊○○有無跟你談過?戊○○有無跟你說,廣告費花費很兇,他們做不下去了,要跟你解約?)沒有,後面都是伊跟甲○○在做接洽的事情。(提示本院卷二第三四頁,這是己○○匯給喜多商行一百五十三萬元的錢,你有無收到這筆錢?)有,這是第一個月。(這是付什麼錢?)時段費跟製作費。(提示九十七年度偵字三九○四號卷第八八頁,有一張手寫的,簽名的人是你,九十五年六月二日,上面寫說有收到八十六萬元的現金,你有無收到這筆錢?)有。(這筆錢誰給你的?)這筆應該是己○○給伊的。(己○○為何要給你這筆錢?己○○給你錢的時候如何跟你說?)就是要付廣告費。(提示九十七年度偵字三九○四號卷第八○到八二頁,總共有三筆匯款,三十五萬元、九十萬元、六十七萬元,另外有兩張票也是開給喜多商行,上面是六十萬元跟五十三萬元,加起來總共是三百零五萬元,這些錢你是否有收到?)有。(這些錢是誰付給你的?)這些應該是甲○○匯的。(要付什麼錢?)廣告費。(這邊手頭上的資料加起來,只有五百四十四萬元,跟你剛才說的六百十二萬元有點差距,其他的錢怎麼付你有無印象?)沒有印象。(誰付給你的?)沒有印象,反正伊有收到六百十二萬元。(整個過程之中,除了甲○○跟己○○付給你錢之外,還有無其他人付給你錢?)沒有。(戊○○有無付過錢給你?)沒有。(甲○○簽約之前,你們到底有無就這個合約的細節再談一次?還是甲○○就是人頭,她是戊○○帶來,戊○○叫她簽她就簽,你根本沒有跟她談內容?)甲○○知道內容。(你有跟甲○○再確認內容?)應該有。(確認完甲○○才簽約?)是。(所以簽這份合約的原因,就是你那時候覺得甲○○應該是出錢的老闆?)是。(解約的條件你有無看過?)解約的條件是甲○○請她一個代書朋友起草的。(解約的條件,戊○○或己○○有無來跟你談?)沒有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三日審判筆錄)。 6.觀諸上開證人丙○○證述內容,關於其與被告甲○○、證人己○○及戊○○洽談製播「人生加油站」節目銷售福祿壽公司藥品事宜,並與被告甲○○簽訂合約書,約定由被告甲○○支付該節目之電視時段託播費用及節目製作費用,合計每月一百五十三萬元,然後被告甲○○與證人己○○陸續交付該節目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月共計四個月電視時段託播費用及節目製作費用合計六百十二萬元,之後被告甲○○向其表示因費用太多,無法負擔,而與其解約等情,核與上開合約書、解約書、存款憑條、支票存根、收據、電匯申請書所載內容,大致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足認被告甲○○、證人己○○及戊○○均曾與證人丙○○洽談製播「人生加油站」節目,藉以銷售福祿壽公司藥品事宜,並由被告甲○○於九十五年五月間與證人丙○○簽訂合約書,約定由被告甲○○支付該節目之電視時段託播費用及節目製作費用合計每月一百五十三萬元,之後即由被告甲○○與證人己○○陸續交付該節目於九十五年五月至九月共計四個月電視時段託播費用及節目製作費用合計六百十二萬元。嗣於九十五年八月間被告甲○○向證人丙○○表示因費用太多,無法負擔,遂與證人丙○○洽談解約事宜,被告甲○○與證人丙○○簽訂解約書,約定該節目製播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為止。 (三)證人己○○與戊○○於九十五年五月間曾至福祿壽公司取貨,並各匯款二十二萬二千元、六十萬元等二筆款項予福祿壽公司,用以給付貨款,且「預收款明細表」所載仁春藥局、愛生藥局均有收到藥品: 1.證人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以「龍鑫商行」名義與福祿壽公司簽訂「藥品代理出售契約書」一節,有該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上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四號偵查卷第一八四至一八五頁)。 2.證人己○○與戊○○於九十五年五月間均曾至福祿壽公司取貨一節,有送貨單影本在可稽(見上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四號偵查卷第一九四頁、第一九五頁、第一九六頁)。 3.證人己○○與戊○○曾分別匯款二十二萬二千元、六十萬元予福祿壽公司,用以給付貨款一節,有福祿壽公司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刑事陳報狀及其後附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二一四頁、第二二七至二二八頁)。 4.證人即仁春藥局負責人蕭輔元於偵訊時證稱:伊是仁春藥局負責人,伊於九十五年七月間有開一張十萬元支票給己○○,這是買藥的錢,後來這十萬元的藥陸陸續續應該都有拿到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三至三四頁)。 5.證人即愛生藥局負責人黃健京於偵訊時證稱:伊是愛生藥局負責人,伊有向己○○買藥,後來這個藥品都有拿清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六頁)。 6.綜上,足認證人己○○與戊○○於九十五年五月間陸續至福祿壽公司取貨,並各匯款二十二萬二千元、六十萬元等二筆款項予福祿壽公司,用以給付貨款,且「預收款明細表」所載仁春藥局、愛生藥局均有收到藥品。 (四)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之所以簽訂「藥品代理出售契約書」,是因為甲○○怕她哥哥乙○○不讓她出來做,所以由伊出面去跟她哥哥講,因乙○○要求要公司簽,不要私人簽,剛好伊有一家「龍鑫商行」沒有在用,就用「龍鑫商行」簽約,而己○○想要承接這個業務,所以他介紹丙○○,由丙○○負責找電視時段。(你們三個的薪水或利潤或分紅怎麼算?還是己○○就固定拿薪水?)己○○就是拿佣金百分之十,例如他收了七百萬元,他就抽七十萬元,六百三十萬元給甲○○。(這些貨款收回來,你跟甲○○又是怎麼分?)沒有分,己○○把支票給甲○○,甲○○帶回臺北去,後來要付廣告費,沒有現金,那時候公司剛好有請黃秋田錄節目,他要來草屯錄影,就把支票讓黃秋田的兒子黃志強順便帶下來,結果黃志強把支票拿給伊。(這些是誰要求?)本來甲○○要用郵寄的,剛好黃志強要來,因為他家離甲○○家很近,伊說乾脆叫他去拿來就好了,所以黃志強只是很單純幫伊帶支票下來,之後伊把這支票交給己○○,己○○就去換現金。(做票貼?)己○○說這些支票是他去外面收的,他信得過,才願意去票貼,那時候己○○算一算,好像是二百六十一萬元左右匯到伊的戶頭,伊將二百五十萬元匯給甲○○,留十一萬元要買錄影的電腦,還有伴唱機。(所以這些票這樣流浪一大圈,做了票貼,目的就是為了換現金,匯回去給甲○○付廣告費?)對,因為那時候這樣子在做,錢的方面都是甲○○在處理。(在你們的合作關係裡面,你跟甲○○的分工是怎麼樣?)伊負責做節目,行銷策劃節目,想節目內容,藥要怎麼樣去行銷、廣告。(甲○○呢?)她應該是負責財務這方面,因為公司剛開始做,沒有賺錢,都是虧錢。(委託廠商做廣告的這個業務,是你去談還是甲○○去談?)那時候就是丙○○。(誰跟丙○○談?)一起,是在己○○的家,打電話叫丙○○過來,好像見兩次面。(所以你們分工的部分,錢的部分是甲○○在處理的,廣告託播的部分是大家一起談的?)對,就是丙○○說多少錢,覺得可以就去做。(提示本院一卷第五四頁蔡舜州歷史交易清單,電視上賣出去的藥品貨款,全部都是匯到你先生的帳戶?)那是後來,有匯到蔡舜州的戶頭,甲○○就會打電話,公司小姐就會去這個戶頭把錢領出來,去付廣告費,好像是中廣電臺的蕭課長。(電臺的部分到底是誰決定要找蕭豪來做?)應該是蕭豪自己來找伊,因為之前伊有跟蕭豪提過有一個中廣寶島臺,頻率不錯,所以蕭豪有空檔,就打電話跟伊講。(蕭豪的部分有無簽廣播託播合約書?)沒有。(為何不簽?)因為蕭豪說時段是跟別人借的,不是直接對中廣,等於是二房東。(多少錢怎麼談?誰去談?)蕭豪打電話跟伊講多少錢,伊就跟甲○○講多少錢,就付錢了,蕭豪的錢好像都是從簿子匯給他。(後來什麼樣的原因,你們沒有繼續合作下去?)己○○剛開始接這個業務時,有跟甲○○說,他大概可以收多少的錢進來,因藥房開的支票都開得很久,伊說廣告要現金,己○○說只要是他收的票,他都可以負責票貼現金,伊說那就OK了,所以就去做,做完之後,己○○可能還有一些其他的業務,反正就是收七百萬元就沒辦法再收了。(就是藥房的部分,就是只收到七百萬元?)對,己○○說因為伊後來叫賣,都是直接賣給消費者,沒有叫人家去藥房買,其實沒有,因為有些老人家不方便出門,所以伊說如果你不方便出門可以打來公司訂,當初跟公司訂的時候,伊也都是有叫藥房去送,讓藥房去賺。(你到底有無委託甲○○去做廣告承攬?)這倒是沒有。(你們是一起合作?)對。(然後只是推你出來去跟福祿壽公司簽約?)對,因為伊自己廣告做了二、三十年了,不需要再去委託誰,電臺伊都很熟,伊自己本身就會做了。(蔡舜州的帳號,收到了這些賣藥的錢之後,總共付了多少錢給甲○○?賣藥之後,你領過多少錢給甲○○?)不用給甲○○,給蕭豪廣告費。(提示九十七年度偵字三九○四號卷第一九三至一九七頁,送貨單上面寫的就是「龍鑫商行」,你有無見過這些送貨單?)有。(為何要送這些貨給龍鑫商行?)因為己○○要拿去藥房給人家。(這上面有你、己○○、蔡舜州的簽名,為何會如此?)因為廣告已經上去了,己○○急著要出去,但藥廠出貨來不及,所以就趕快直接去載,載了之後,己○○就趕快拿去給藥房,其他高雄、屏東就用寄的給客戶。(提示九十七年度他字四五五號卷第七至十一頁繳款通知單,總共應該是五十一張票,七百萬元,是己○○跟藥房收的,你是否知道這些票最後用到哪裡去?)己○○票貼。(你為何會知道這件事?)己○○跟伊講的。(己○○跟你說全部都是他拿去票貼?)不是,因為那時候甲○○跟伊說要付給人家廣告費,結果沒錢,伊就跟己○○說,你之前不是說可以拿去票貼,所以己○○就拿去票貼。(之後票貼的錢是匯到哪一個帳戶?)匯到蔡舜州的帳戶。(匯到蔡舜州的帳戶之後,你把那筆錢做什麼處理?)匯到甲○○的帳戶。(你剛剛說付給蕭豪錢那件事,前前後後總共付給蕭豪多少錢?)幾十萬元應該有。(付給蕭豪的是什麼錢?)中廣寶島網的廣告費。(提示本院卷一第五七頁),這是蔡舜州的帳戶,六月二日己○○匯了一筆二百七十萬元,之後又在六月五日轉出去了,是不是就是你剛才說的,己○○拿去票貼,把錢匯給你,然後你再轉給甲○○的,是否就是這一筆?)對,因為上面有甲○○的帳號,後面就是甲○○的帳號。(提示本院卷二第七二頁,丙○○「喜多商行」帳戶,甲○○跟己○○匯錢給丙○○的原因?)電視的廣告費。(照你剛剛這樣講,你說錢都是甲○○在處理的,為何有一筆是己○○要匯一百五十三萬元?)票貼,己○○跟藥房收的支票,拿去票貼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三日審判筆錄)。 (五)觀諸上開證人戊○○證述內容,提及原本有提供藥品予藥局,然因銷售藥品除支付電視時段託播費用及節目製作費用外,須另支付電臺廣告費用,而所收取藥品款項不敷支付此等費用,致無法繼續經營等情,核與前揭證人林華萍證述被告甲○○因電視節目費用過多無法負擔而與其提前解約之情形,及上開證人即仁春藥局負責人蕭輔元與愛生藥局負責人黃健京均證述有拿到藥品等情,大致相符,亦與前開送貨單、合約書、解約書、存款憑條、支票存根、收據、入戶電匯申請書所載內容,互核一致,自堪信為真實。 (六)綜上以析,原本有向「預收款明細表」所載藥局提供藥品,然因前揭電視時段託播費用及節目製作費用六百十二萬元及福祿壽公司貨款八十二萬二千元,累計已高達六百九十四萬二千元,加上須另支付電臺廣告費用,顯已逾前開「預收款明細表」所載金額七百萬元,致無法繼續提供藥品,況證人己○○亦有親自參與「繳款通知單」所載支票貼現,用以支付前揭費用及貨款之過程,尚難認被告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證人己○○交付「預收款明細表」所載支票及款項之情形。 (七)至證人丁○○、吳政雄、張文中、張崑烶、邱江川、施秋霞、鄭文演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充其量僅得說明證人己○○向「預收款明細表」所載藥局收取預付款之情形: 1.證人丁○○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偵訊時證稱:伊之前是福倫藥局負責人,己○○有向伊推銷福祿壽藥品,他說在有線電視廣告,要伊配合先給他預收款,並說藥品是甲○○供應,但伊沒有見過她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七號偵查卷第四八頁),並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偵訊時證稱:伊拿四百萬元票款向己○○購買藥品,己○○說他是外務,甲○○應供應藥品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一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己○○跟伊說甲○○要自己出來作廣告藥品,並要求先收四百萬元,貨再慢慢出,哪知出十萬元以後,廣告拉掉,藥品也沒有銷,所以伊要求己○○退錢等語(見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三日審判筆錄)。 2.證人吳政雄於偵訊時證稱:伊是東新藥局負責人,伊於九十五年間有開三十萬元支票向己○○購買藥品,拿到二、三成的藥品,剩下的他說福祿壽公司會處理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五頁)。 3.證人張文中於偵訊時證稱:伊是忠信藥局負責人,伊於九十五年七月間有開十萬元支票向己○○購買藥品,大約收到五萬元的藥品,剩下的他說他會解決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五頁)。 4.證人張崑烶於偵訊時證稱:伊是春安藥局負責人,伊於九十五年七月間有開五萬元支票向己○○購買藥品,後來只拿到小部份,他說因為藥品銷路不好,剩下的錢他說要處理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六頁)。 5.證人邱江川於偵訊時證稱:伊雖然是春生藥局負責人,但十幾年前就交給伊太太施秋霞,伊太太比較清楚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二頁)。及證人施秋霞於偵訊證稱:伊是春生藥局實際負責人,伊於九十五年七月間有拿三十幾萬元支票向己○○購買藥品,伊不知道他的藥品向誰拿,也不認識甲○○,後來福祿壽公司有將全部貨品給伊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三頁)。 6.證人鄭文演於偵訊時證稱:伊是信和藥局負責人,伊於九十五年七月間有開十萬元支票向己○○購買藥品,只拿到一成左右的藥品,伊問他,他說他會處理等語(見上開九十八年度偵續一字第六號偵查卷第三五頁)。 7.觀諸上開證人丁○○、吳政雄、張文中、張崑烶、邱江川、施秋霞、鄭文演等人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充其量僅得說明證人己○○向「預收款明細表」所載藥局收取預付款之情形,尚難據此逕行推論被告有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證人己○○交付前開「預收款明細表」所載支票及款項之情形。六、從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所憑之證據,顯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罪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