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周春霖律師
- 5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6日執行羈押,後因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4月3日入監執行而停止羈押,復於98年9月2日因該案件執行期滿本院再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