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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光進賴秀雯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5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6日執行羈押,後因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4月3日入監執行而停止羈押,復於98年9月2日因該案件執行期滿本院再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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