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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5號

          (另案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科部分應補充「被告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前科,於97年1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惕,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施用毒品尚屬自戕行為,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 淑 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