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石娟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八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申請書上偽造「丙○○」簽名叁枚均沒收。緩刑伍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為信用卡業務員,以招攬客戶辦理信用卡為業,明知信用卡申辦時,應由客戶親自填寫信用卡申請書並在簽名欄位署押,且銀行在核發信用卡予客戶後,應由客戶親自在信用卡背面簽立姓名以作為刷卡交易時憑信之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持以行使及詐欺之概括犯意,利用於民國九十年間先前代理其表姊丙○○辦理信用卡,取得丙○○舊式國民身分證之便,以丙○○名義為申請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填丙○○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並偽造丙○○之簽名,另檢附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連續偽造用以表示丙○○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意思之私文書,持以向如附表一所示各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而行使,致各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申請之信用卡金融機構、申請時間、信用卡卡號、簽名枚數均詳如附表一所載),足以生損害於丙○○之權益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核發、徵信、管理之正確性。甲○○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後,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其經營之桃園市○○○街三八號店內,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核給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丙○○之簽名,偽以表示丙○○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再先後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先後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購物消費,而連續行使各該信用卡之私文書。並連續於每次刷卡消費時,在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丙○○之簽名,而偽造用以表彰丙○○本人持卡消費意思之私文書,再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而行使,使前開特約商店等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其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而分別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因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各該特約商店或發卡銀行之權益。其間甲○○並持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信用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至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以插入該信用卡操作預借現金之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金額均詳如附表三),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金融機構之利益。嗣因甲○○持上開信用卡刷卡後無力付款,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金融機構分別向本院聲請對丙○○核發民事支付命令,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見警卷第一頁至第三頁);被害人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警卷第五頁至第七頁;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九七七號偵查卷第八頁、第九頁、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八號偵查卷第二五頁至第二七頁)。 ㈢本院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一六六八六號民事支付命令影印卷、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上卡字第0九八0000一一二號函及所附信用卡申請書、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簿存摺封面、內頁、刷卡消費紀錄、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港滙銀總字第八九九0號函及所附繳款通知單、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處控管部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永豐銀控管部()字第00三六五號函及所附交易明細、信用卡申請書、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花旗(臺灣)商業銀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八)政查字第二六五四二號函及所附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月結單(見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八頁至第三三頁;本院卷第三九頁至第九二頁、第九七頁至第一二0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甲○○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核: ⒈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銀)元以上」相較,刑法分則中關於有罰金刑之規定者,於修正前最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一元即新臺幣三元,而於修正後則係新臺幣一千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行為人。 ⒉連續犯及牽連犯部分,現行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及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刑法修正前後關於得否成立連續犯及牽連犯之情形,應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⒊經綜合上情比較之結果,應以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⒋又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上揭刑法施行法條文既已另行指示罰金數額之提高方式,則就普通刑法關於罰金刑部分,即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轉換貨幣單位後再予以提高倍數,且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如此解釋亦符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後段之規定)。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詳後述)部分,自二十四年訂定以來均未新增或修正,因此依上揭刑法施行法之規定,該罪所定罰金數額應轉換為新臺幣後再提高為三十倍。 ⒌惟關於緩刑部分,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第七點決議,犯罪在新刑法施行前,新刑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從而,本件若諭知緩刑,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行適用新刑法。 ㈡按信用卡申請書,係表示申請人與發卡銀行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證明文件,為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又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再以信用卡為交易工具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持卡人在刷卡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署押,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有異,與前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等均屬法律所規定之私文書。而持卡人於信用卡申請書、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持卡人有與發卡銀行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之事實,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0號判決供參)。另所謂卡債代償,係指銀行以低於一般信用卡循環利率之利率,代為償還辦卡人在其他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帳款,持卡人亦因而獲得免除債務之財產利益,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基此,被告在前述各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帳單上偽簽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丙○○之署押後,持交付於各銀行、特約商店之員工以行使等行為,因分別係名義申請人以該等文書內容對於銀行申請核可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等金融服務,持卡人以該等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可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並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而分別由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均堪認該當於「行使」之法意。再者,被告冒用被害人名義申請信用卡時,以偽造被害人名義簽名在信用卡申請書上,繼持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使上開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誤認被告即為原申請人而核發交付信用卡;另按以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名義之信用卡,以偽造被害人名義持卡人之簽名於簽帳單上,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原名義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此一過程,實與詐欺取財罪之構要件相符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署押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將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信用卡置入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內,並鍵入預借現金之密碼,使該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發生錯誤,誤以為被告係有權預借現金之人,而經由該自動提款機給付現金,核其此等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其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之私文書上分別偽造被害人丙○○簽名之行為,各為偽造該等私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被告於偽造該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㈢按詐欺取財罪與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二者間,其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及意圖均屬相同,客觀構成要件亦須有施用詐術致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差別僅在於前者施用詐術之對象為人,後者為機器,是以其觸犯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且犯意亦屬概括,當可構成連續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含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各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持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預借現金之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此部分與起訴論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酌。檢察官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均併此敘明。 ㈣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⑴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0頁),素行良好;⑵正值青壯之年,因其經濟狀況不佳,圖以冒名申請信用卡、偽簽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等不法方式,資以滿足個人物慾,非但致使被害人丙○○陷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不確定之嚴重不安狀態,亦嚴重影響各該特約商店、各該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金融交易秩序管理、徵信之正確性;⑶其詐取所得之財物價值合計達七十四萬九千零五十四元;⑷事後已取得被害人丙○○之諒解而與被害人丙○○和解,此有和解書一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三八頁);⑸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查被告上開犯行終了之日為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條例第三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將所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 ㈦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署押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因已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屬各金融機構所有;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刷卡消費時偽造「丙○○」名義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均已交予店員而屬該商店所有,均非屬被告所有,毋庸諭知沒收。至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已不復存在,此有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港滙銀總字第八九九0號函一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四八頁),另被告冒用被害人丙○○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請核發之信用卡,所有權仍分屬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所有,僅授權持卡人本人使用,故不予沒收,況本案發生迄今業已數年,時日久遠,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均未留存,業據被告於本院是承在卷(見本院卷第一三一頁),且無證據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事實上仍存在,是以其上偽造「丙○○」之署名亦無所附麗,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偽造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就特約商店存根聯部分,均非屬被告所有,且逾可調閱期限而已無保存,並有上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函覆四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三九頁、第四八頁、第七八頁、第九0頁),是無證據證明該等簽帳單商店存根聯簽名欄內偽造之「丙○○」署押現仍存在;至簽帳單之持卡人收執聯部分,依被告所述,其並未留存,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其上因複寫而偽造「丙○○」之署押亦因收執聯已滅失而失其存在,故均不宣告沒收。 ㈧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上述,本院審酌被告如上之犯罪動機,認其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犯之罪所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對其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四、適用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㈢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㈣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㈤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怡 瑜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發卡銀行/卡號 │申請時間│ 申請所附證件 │偽造簽名│ 備註 │ │ │ │ │ │次數 │ │ ├──┼────────┼────┼─────────────────┼────┼────────────┤ │ 1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不詳 │無 │不詳 │原信用卡申請書正本已不復│ │ │豐銀行 │ │ │ │存在。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2 │臺灣花旗銀行(原 │不詳 │①丙○○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簽名一枚│ │ │ │華僑商業銀行)456│ │②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1年7月 │①丙○○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簽名一枚│ │ │ │0000000000000000│ │②南投縣政府職員證正反面影本 │ │ │ │ │ │ │③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5467│93年12月│①丙○○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簽名一枚│ │ │ │000000000000 │16日 │②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 │ │ │ │ │ 0104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卡號5222│ │ │ │ │ │ │ 0000000000號正、反面影本 │ │ │ └──┴────────┴────┴─────────────────┴────┴────────────┘ 【附表二】 ┌──┬────────┬────┬─────────────────────┬────┬────────┐ │編號│發卡銀行/卡號 │刷卡時間│刷卡明細 │刷卡金額│ 備註 │ ├──┼────────┼────┼─────────────────────┼────┼────────┤ │1-1 │ │92.04.11│衣舖服飾精品店 │ 2500元│ │ ├──┤ ├────┼─────────────────────┼────┼────────┤ │1-2 │ │92.05.20│金馬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7000元│ │ ├──┤ ├────┼─────────────────────┼────┼────────┤ │1-3 │ │92.12.17│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公司 │ 10990元│ │ ├──┤ ├────┼─────────────────────┼────┼────────┤ │1-4 │ │92.12.23│薇美飾品批發公司台中店 │ 9310元│ │ ├──┤ ├────┼─────────────────────┼────┼────────┤ │1-5 │ │93.01.04│TESCO特易購 │ 4054元│ │ ├──┤ ├────┼─────────────────────┼────┼────────┤ │1-6 │ │93.01.04│金石堂文具批發廣場 │ 1333元│ │ ├──┤ ├────┼─────────────────────┼────┼────────┤ │1-7 │ │93.03.02│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11190元│ │ ├──┤ ├────┼─────────────────────┼────┼────────┤ │1-8 │ │93.03.10│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12880元│ │ ├──┤ ├────┼─────────────────────┼────┼────────┤ │1-9 │ │93.04.06│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21890元│ │ ├──┤ ├────┼─────────────────────┼────┼────────┤ │1-10│香港商香港上海滙│93.04.07│TESCO特易購 │ 4460元│ │ ├──┤豐銀行 ├────┼─────────────────────┼────┼────────┤ │1-11│0000000000000000│93.04.11│TESCO特易購 │ 966元│ │ ├──┤ ├────┼─────────────────────┼────┼────────┤ │1-12│ │93.04.16│直銷郵購ezPay │ 100元│ │ ├──┤ ├────┼─────────────────────┼────┼────────┤ │1-13│ │93.04.16│直銷郵購2009ezPay │ 30元│ │ ├──┤ ├────┼─────────────────────┼────┼────────┤ │1-14│ │93.10.11│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2900元│ │ ├──┤ ├────┼─────────────────────┼────┼────────┤ │1-15│ │94.01.11│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6000元│ │ ├──┤ ├────┼─────────────────────┼────┼────────┤ │1-16│ │94.08.07│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12000元│ │ ├──┤ ├────┼─────────────────────┼────┼────────┤ │1-17│ │94.08.14│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2000元│ │ ├──┤ ├────┼─────────────────────┼────┼────────┤ │1-18│ │95.01.06│頂好Wellcome桃園1店 │ 2323元│ │ ├──┴────────┴────┴─────────────────────┼────┼────────┤ │ 小計 │111926元│ │ ├──┬────────┬────┬─────────────────────┼────┼────────┤ │2-1 │ │94.12.19│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15000元│ │ ├──┤臺灣花旗銀行(原 ├────┼─────────────────────┼────┼────────┤ │2-2 │華僑商業銀行)456│94.12.19│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16900元│ │ ├──┤0000000000000 ├────┼─────────────────────┼────┼────────┤ │2-3 │ │94.12.20│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18000元│ │ ├──┴────────┴────┴─────────────────────┼────┼────────┤ │ 小計 │ 49900元│ │ ├──┬────────┬────┬─────────────────────┼────┼────────┤ │3-1 │ │93.02.14│TESCO特易購 │ 2798元│ │ ├──┤ ├────┼─────────────────────┼────┼────────┤ │3-2 │ │93.02.14│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48971元│ │ ├──┤ ├────┼─────────────────────┼────┼────────┤ │3-3 │ │93.02.15│TESCO特易購 │ 3572元│ │ ├──┤ ├────┼─────────────────────┼────┼────────┤ │3-4 │ │93.02.15│車之堡汽車百貨 │ 23500元│ │ ├──┤ ├────┼─────────────────────┼────┼────────┤ │3-5 │ │93.02.18│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9764元│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3-6 │0000000000000000│93.02.21│TESCO特易購 │ 2927元│ │ │ ├──┤ ├────┼─────────────────────┼────┼────────┤ │ │3-7 │ │93.02.21│金石堂圖書(股)公司 │ 1836元│ │ │ ├──┤ ├────┼─────────────────────┼────┼────────┤ │ │3-8 │ │93.02.22│創世紀企業有限公司 │ 1350元│ │ ├──┤ ├────┼─────────────────────┼────┼────────┤ │3-9 │ │93.02.22│三井電腦連鎖超市 │ 2170元│ │ ├──┤ ├────┼─────────────────────┼────┼────────┤ │3-10│ │93.03.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5000元│ │ ├──┤ ├────┼─────────────────────┼────┼────────┤ │3-11│ │93.03.05│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15990元│ │ ├──┴────────┴────┴─────────────────────┼────┼────────┤ │ 小計 │127878元│ │ ├──┬────────┬────┬─────────────────────┼────┼────────┤ │4-1 │ │93.03.01│北商銀代償專案 │150000元│ │ ├──┤ ├────┼─────────────────────┼────┼────────┤ │4-2 │ │93.03.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1期 │ 188元│ │ ├──┤ ├────┼─────────────────────┼────┼────────┤ │4-3 │ │93.04.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2期 │ 188元│ │ ├──┤ ├────┼─────────────────────┼────┼────────┤ │4-4 │ │93.05.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3期 │ 188元│ │ ├──┤ ├────┼─────────────────────┼────┼────────┤ │4-5 │ │93.06.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4期 │ 188元│ │ ├──┤ ├────┼─────────────────────┼────┼────────┤ │4-6 │ │93.07.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5期 │ 188元│ │ ├──┤ ├────┼─────────────────────┼────┼────────┤ │4-7 │ │93.08.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6期 │ 188元│ │ ├──┤ ├────┼─────────────────────┼────┼────────┤ │4-8 │ │93.09.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7期 │ 188元│ │ ├──┤ ├────┼─────────────────────┼────┼────────┤ │4-9 │ │93.10.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8期 │ 188元│ │ ├──┤ ├────┼─────────────────────┼────┼────────┤ │4-10│永豐商業銀行5467│93.11.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09期 │ 188元│ │ ├──┤000000000000 ├────┼─────────────────────┼────┼────────┤ │4-11│ │93.12.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10期 │ 188元│ │ ├──┤ ├────┼─────────────────────┼────┼────────┤ │4-12│ │94.01.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11期 │ 188元│ │ ├──┤ ├────┼─────────────────────┼────┼────────┤ │4-13│ │94.02.03│北商銀代償專案設定費第12期 │ 188元│ │ ├──┤ ├────┼─────────────────────┼────┼────────┤ │4-14│ │94.02.24│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2600元│ │ ├──┤ ├────┼─────────────────────┼────┼────────┤ │4-15│ │94.05.24│新萃妍股份有限公司 │ 2736元│ │ ├──┤ ├────┼─────────────────────┼────┼────────┤ │4-16│ │94.08.01│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3400元│ │ ├──┤ ├────┼─────────────────────┼────┼────────┤ │4-17│ │94.08.14│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1000元│ │ ├──┤ ├────┼─────────────────────┼────┼────────┤ │4-18│ │94.09.20│金蘋果精品流行服飾店 │ 3000元│ │ ├──┴────────┴────┴─────────────────────┼────┼────────┤ │ 小計│164992元│ │ ├──────────────────────────────────────┼────┼────────┤ │ 總計│ │ 454696元│ └──────────────────────────────────────┴────┴────────┘ 【附表三】 ┌──┬────────┬────┬─────────────────────┬────┬────────┐ │編號│發卡銀行/卡號 │刷卡時間│ 預借現金明細 │刷卡金額│備註 │ ├──┼────────┼────┼─────────────────────┼────┼────────┤ │1-1 │ │92.04.14│預借現金台灣企銀-CD/ATM │ 400元│ │ ├──┤ ├────┼─────────────────────┼────┼────────┤ │1-2 │ │92.04.14│預借現金台灣企銀-CD/ATM │ 650元│ │ ├──┤ ├────┼─────────────────────┼────┼────────┤ │1-3 │ │92.04.14│預借現金台灣企銀-CD/ATM │ 20000元│ │ ├──┤ ├────┼─────────────────────┼────┼────────┤ │1-4 │ │92.04.14│預借現金台灣企銀-CD/ATM │ 10000元│ │ ├──┤ ├────┼─────────────────────┼────┼────────┤ │1-5 │ │92.04.21│預借現金中國農民銀行 │ 400元│ │ ├──┤ ├────┼─────────────────────┼────┼────────┤ │1-6 │ │92.04.21│預借現金中國農民銀行 │ 10000元│ │ ├──┤ ├────┼─────────────────────┼────┼────────┤ │1-7 │ │92.12.24│預借現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400元│ │ ├──┤ ├────┼─────────────────────┼────┼────────┤ │1-8 │ │92.12.24│預借現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0000元│ │ ├──┤ ├────┼─────────────────────┼────┼────────┤ │1-9 │ │93.01.25│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225元│ │ ├──┤ ├────┼─────────────────────┼────┼────────┤ │1-10│ │93.01.25│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3000元│ │ ├──┤ ├────┼─────────────────────┼────┼────────┤ │1-11│ │93.02.09│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225元│ │ ├──┤ ├────┼─────────────────────┼────┼────────┤ │1-12│ │93.02.09│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3000元│ │ ├──┤ ├────┼─────────────────────┼────┼────────┤ │1-13│ │93.02.29│預借現金高雄銀行-CD/ATM │ 650元│ │ ├──┤ ├────┼─────────────────────┼────┼────────┤ │1-14│ │93.02.29│預借現金高雄銀行-CD/ADM │ 20000元│ │ ├──┤ ├────┼─────────────────────┼────┼────────┤ │1-15│ │93.04.11│預借現金中國農民銀行南崁分行 │ 650元│ │ ├──┤ ├────┼─────────────────────┼────┼────────┤ │1-16│ │93.04.11│預借現金中國農民銀行南崁分行 │ 20000元│ │ ├──┤ ├────┼─────────────────────┼────┼────────┤ │1-17│ │93.06.10│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400元│ │ ├──┤ ├────┼─────────────────────┼────┼────────┤ │1-18│ │93.06.10│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10000元│ │ ├──┤ ├────┼─────────────────────┼────┼────────┤ │1-19│香港商香港上海滙│93.07.03│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375元│ │ ├──┤豐銀行 ├────┼─────────────────────┼────┼────────┤ │1-20│0000000000000000│93.07.03│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9000元│ │ ├──┤ ├────┼─────────────────────┼────┼────────┤ │1-21│ │93.09.06│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275元│ │ ├──┤ ├────┼─────────────────────┼────┼────────┤ │1-22│ │93.09.06│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5000元│ │ ├──┤ ├────┼─────────────────────┼────┼────────┤ │1-23│ │93.09.20│預借現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CD/ATM│ 250元│ │ ├──┤ ├────┼─────────────────────┼────┼────────┤ │1-24│ │93.09.20│預借現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CD/ATM│ 4000元│ │ ├──┤ ├────┼─────────────────────┼────┼────────┤ │1-25│ │93.12.16│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225元│ │ ├──┤ ├────┼─────────────────────┼────┼────────┤ │1-26│ │93.12.16│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3000元│ │ ├──┤ ├────┼─────────────────────┼────┼────────┤ │1-27│ │94.09.07│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225元│ │ ├──┤ ├────┼─────────────────────┼────┼────────┤ │1-28│ │94.09.07│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3000元│ │ ├──┤ ├────┼─────────────────────┼────┼────────┤ │1-29│ │94.10.10│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225元│ │ ├──┤ ├────┼─────────────────────┼────┼────────┤ │1-30│ │94.10.10│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3000元│ │ ├──┤ ├────┼─────────────────────┼────┼────────┤ │1-31│ │94.11.08│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215元│ │ ├──┤ ├────┼─────────────────────┼────┼────────┤ │1-32│ │94.11.08│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2600元│ │ ├──┤ ├────┼─────────────────────┼────┼────────┤ │1-33│ │94.12.08│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175元│ │ ├──┤ ├────┼─────────────────────┼────┼────────┤ │1-34│ │94.12.08│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1000元│ │ ├──┤ ├────┼─────────────────────┼────┼────────┤ │1-35│ │94.12.17│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163元│ │ ├──┤ ├────┼─────────────────────┼────┼────────┤ │1-36│ │94.12.17│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168元│ │ ├──┤ ├────┼─────────────────────┼────┼────────┤ │1-37│ │94.12.17│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500元│ │ ├──┤ ├────┼─────────────────────┼────┼────────┤ │1-38│ │94.12.17│預借現金國泰世華商業行信用卡事業處 │ 700元│ │ ├──┴────────┴────┴─────────────────────┼────┼────────┤ │ 小計 │144096元│ │ ├──┬────────┬────┬─────────────────────┼────┼────────┤ │2-1 │ │93.03.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000元│ │ ├──┤ ├────┼─────────────────────┼────┼────────┤ │2-2 │ │93.03.05│預借現金手續費 │ 525元│ │ ├──┤ ├────┼─────────────────────┼────┼────────┤ │2-3 │ │93.03.05│預借現金手續費 │ 650元│ │ ├──┤ ├────┼─────────────────────┼────┼────────┤ │2-4 │ │93.08.26│玉山銀行 桃園 │ 10000元│ │ ├──┤ ├────┼─────────────────────┼────┼────────┤ │2-5 │ │93.08.26│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0元│ │ ├──┤ ├────┼─────────────────────┼────┼────────┤ │2-6 │ │93.11.20│國泰世泰銀行 │ 10000元│ │ ├──┤ ├────┼─────────────────────┼────┼────────┤ │2-7 │ │93.11.20│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0元│ │ ├──┤ ├────┼─────────────────────┼────┼────────┤ │2-8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4.01.26│玉山銀行 桃園 │ 3000元│ │ ├──┤0000000000000000├────┼─────────────────────┼────┼────────┤ │2-9 │ │94.01.26│玉山銀行 桃園 │ 4000元│ │ ├──┤ ├────┼─────────────────────┼────┼────────┤ │2-10│ │94.01.26│玉山銀行 桃園 │ 10000元│ │ ├──┤ ├────┼─────────────────────┼────┼────────┤ │2-11│ │94.01.26│玉山銀行 桃園 │ 10000元│ │ ├──┤ ├────┼─────────────────────┼────┼────────┤ │2-12│ │94.01.26│玉山銀行 桃園 │ 20000元│ │ ├──┤ ├────┼─────────────────────┼────┼────────┤ │2-13│ │94.01.26│預借現金手續費 │ 225元│ │ ├──┤ ├────┼─────────────────────┼────┼────────┤ │2-14│ │94.01.26│預借現金手續費 │ 250元│ │ ├──┤ ├────┼─────────────────────┼────┼────────┤ │2-15│ │94.01.26│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0元│ │ ├──┤ ├────┼─────────────────────┼────┼────────┤ │2-16│ │94.01.26│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0元│ │ ├──┤ ├────┼─────────────────────┼────┼────────┤ │2-17│ │94.01.26│預借現金手續費 │ 650元│ │ ├──┴────────┴────┴─────────────────────┼────┼────────┤ │ 小計 │ 90900元│ │ ├──┬────────┬────┬─────────────────────┼────┼────────┤ │3-1 │ │93.08.21│預借現金手續費 │ 450元│ │ ├──┤ ├────┼─────────────────────┼────┼────────┤ │3-2 │ │93.08.21│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15000元│ │ ├──┤ ├────┼─────────────────────┼────┼────────┤ │3-3 │ │93.09.29│預借現金手續費 │ 150元│ │ ├──┤ ├────┼─────────────────────┼────┼────────┤ │3-4 │ │93.09.2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 5000元│ │ ├──┤ ├────┼─────────────────────┼────┼────────┤ │3-5 │ │93.12.16│預借現金手續費 │ 177元│ │ ├──┤ ├────┼─────────────────────┼────┼────────┤ │3-6 │ │93.12.16│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5900元│ │ ├──┤ ├────┼─────────────────────┼────┼────────┤ │3-7 │ │93.12.24│萬泰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 5000元│ │ ├──┤ ├────┼─────────────────────┼────┼────────┤ │3-8 │ │93.12.24│預借現金手續費 │ 150元│ │ ├──┤ ├────┼─────────────────────┼────┼────────┤ │3-9 │ │94.01.26│玉山銀行 │ 3700元│ │ ├──┤ ├────┼─────────────────────┼────┼────────┤ │3-10│ │94.01.26│預借現金手續費 │ 111元│ │ ├──┤ ├────┼─────────────────────┼────┼────────┤ │3-12│永豐商業銀行 │94.06.25│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事業處 │ 6000元│ │ ├──┤0000000000000000├────┼─────────────────────┼────┼────────┤ │3-13│ │94.06.25│預借現金手續費 │ 180元│ │ ├──┤ ├────┼─────────────────────┼────┼────────┤ │3-14│ │94.08.28│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4800元│ │ ├──┤ ├────┼─────────────────────┼────┼────────┤ │3-15│ │94.08.28│預借現金手續費 │ 144元│ │ ├──┤ ├────┼─────────────────────┼────┼────────┤ │3-16│ │94.10.20│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事業處 │ 3000元│ │ ├──┤ ├────┼─────────────────────┼────┼────────┤ │3-17│ │94.10.20│預借現金手續費 │ 100元│ │ ├──┤ ├────┼─────────────────────┼────┼────────┤ │3-18│ │94.11.22│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事業處 │ 3000元│ │ ├──┤ ├────┼─────────────────────┼────┼────────┤ │3-19│ │94.11.22│預借現金手續費 │ 100元│ │ ├──┤ ├────┼─────────────────────┼────┼────────┤ │3-20│ │94.12.26│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事業處 │ 3200元│ │ ├──┤ ├────┼─────────────────────┼────┼────────┤ │3-21│ │94.12.26│預借現金手續費 │ 100元│ │ ├──┤ ├────┼─────────────────────┼────┼────────┤ │3-22│ │95.01.23│ATM預借現金 │ 3000元│ │ ├──┤ ├────┼─────────────────────┼────┼────────┤ │3-23│ │95.01.23│預借現金手續費 │ 100元│ │ ├──┴────────┴────┴─────────────────────┼────┼────────┤ │ 小計│ 59362元│ │ ├──────────────────────────────────────┼────┼────────┤ │ 總計│ │ 2943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