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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1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1 年3 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3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58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拘役貳拾日,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拘役90日,再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7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末3 案件並經本院以98年審聲字第627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其於98 年2月2 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 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427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625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