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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古瑞君古瑞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27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七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九十八年度審毒聲字第一O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號、第三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十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埔里鎮○○街一五七巷六號之居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另於同日十時十分許,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揭居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加熱燒烤起煙後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同年九月十九日十時二十分許經甲○○同意而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謝育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 育 錚

法 官 古 瑞 君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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