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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胡文傑胡文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7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一、一二五二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蕭丁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八六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確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八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審毒聲字第七四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乙○○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復分別基於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乙○○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某時,在南投縣中寮鄉○○村○○路七十三號住處對面之香蕉集貨市場,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一起混入注射針筒內摻水稀釋,以注射針筒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因乙○○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十二時二十九分許接受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乙○○於九十八年十月十日下午某時,在南投縣中寮鄉○○村○○路七十三號住處,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一起混入注射針筒內摻水稀釋,以注射針筒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因乙○○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七時三十八分許接受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胡文傑

  書 記 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許 瑞 萍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許 瑞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