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曹俊凱因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歐鳳美 被 告 曹俊凱 裕順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英 上列被告曹俊凱因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