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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上列被告曹俊凱因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邱志平林依蓉孫于淦
  • 法定代理人
    陳菊英

  • 原告
    歐鳳美
  • 被告
    曹俊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歐鳳美 被   告 曹俊凱 裕順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英 上列被告曹俊凱因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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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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