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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4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其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其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零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及玻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其朋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7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同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6 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0月12日1 時許,在南投縣中寮鄉○○街83號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內,再加熱燒烤吸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10月12日7 時1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李其朋上開居處搜索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201公克)及為其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1 支,並於同日10時許,為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其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10月21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

㈢本院99年度審聲搜字第531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91000168號鑑定書各1 份、扣案物品照片4張。

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201公克)及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吸食器1 支。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曾受如前述有期徒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其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仍未能斷除毒癮,竟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及玻璃吸食器1 支,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201公克)及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99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91000168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4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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