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1 年3 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3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58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拘役貳拾日,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拘役90日,再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73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末3 案件並經本院以98年審聲字第627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其於98 年2月2 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 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99011427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625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