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明股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五」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五」月,應更正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