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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11號

累犯更定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1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97年度訴字第99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最高法院以87年度臺非字第41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2 萬元確定,於95年6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聲請書漏載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應予補充),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本院覆核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應准予更定其刑,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1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累犯更定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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