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97年度訴字第994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最高法院以87年度臺非字第41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2 萬元確定,於95年6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聲請書漏載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應予補充),核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本院覆核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應准予更定其刑,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