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敏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敏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謝敏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