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8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瑞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九十九年度訴第八二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七號),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余瑞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余瑞章前於民國九十六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五四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二六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其另於九十四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已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
㈢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於上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十時餘,在南投縣竹山鎮消防隊後方山上之殯儀館,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十一時十七分許,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依法採尿,繼將檢體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