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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徐奇川洪儀芳楊鑫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馥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清寵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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