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馥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清寵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