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秀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蔡有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表明,系爭抵押債權,何時已屆清償期,請補陳之,並補提還款明細。 (二)請補繳相對人蔡有明及債務人吳金典、吳惠霜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