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劉騰隆
- 當事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紀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更正附表。(聲請狀附表上載之票面金額與系爭本票記載不符) ㈡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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