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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聲請人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素琴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

㈡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聲請狀請求之相對人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內容不符)。

㈢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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