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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37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537號

聲明人
陳仕家
聲明人
陳子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錦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袁武盈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西屯區○○○路二三三巷十二號六樓之五,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3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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