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3號
- 聲請人
-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貞
- 相對人
- 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5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303號提供新臺幣33,000元為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於該院轄區內之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當事人業於民國100年3月3日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協議書等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303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