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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黃適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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