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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黃適烱
被上訴人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超
訴訟代理人
王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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