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9號
- 原告
- 吳九如
- 被告
- 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一段147巷30弄12號1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