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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永祥楊國煜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告
吳九如
被告
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路一段147巷30弄12號1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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