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鐘馥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馥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清寵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5,11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