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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政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本院一百年度勞訴字第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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