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財
- 相對人
- 陞典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陞典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蕭雅倫為陞典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陞典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為同法第113條所明定。又未成年人不得選派為清算人,非訟事件法第176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陞典有限公司業經解散,該公司股東僅負責人一人,而負責人蔡昇典於民國99年11月13日死亡,無法行清算事宜,蔡昇典之配偶蕭雅倫已拋棄繼承,蔡昇典之子蔡書弘、蔡信垣雖未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惟蔡書弘、蔡信垣均為未成年人,無法擔任清算人,而陞典有限公司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陞典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未訂定有關清算人選任之事宜,揆諸首開規定,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陞典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即負責人蔡昇典已於99年11月13日死亡,其配偶蕭雅倫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其子蔡書弘、蔡信垣雖未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惟均為未成年人,無法擔任清算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本院100年2月1日投院平家佳日100司繼字第41號函、本院100年10月21日投院平民字第1000001317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41號卷宗審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陞典有限公司已無董事、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陞典有限公司未了結之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陞典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次查,陞典有限公司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該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已無財產可支付費用,顯然不適宜選派會計師、律師、記帳業者等專業人員擔任清算人;又陞典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即負責人蔡昇典之繼承人蔡書弘、蔡信垣均為未成年人,已如前述,依非訟事件法第176條第1款規定,亦不得選派其等為清算人;又蔡昇典之配偶蕭雅倫雖已拋棄繼承,惟其到庭陳稱願為該公司繳納欠稅,有擔任該公司清算人之意願,而該公司之惟一股東原為其配偶,對該公司經營之狀況、帳冊資料、會計憑證、債權債務等事項,亦較其他人了解,且亦熟知該公司委任何會計師處理公司業務,是以,本院審酌在無其他更適合之可能人選之情況下,應選派蕭雅倫為陞典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始較為適當。
四、依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