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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即上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債權人又於民國101年1月11日陳報債務人有於100年8月9日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1年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致本院無從審查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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