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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 原告
    SANTI RAH.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1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SANTI RAH. 代 理 人 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黃麗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外,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時,須提出委任書表明當事人與受任人間法律關係。次按,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實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當有訴訟能力為必要,惟基於訴訟實際之需要,訴訟代理人應以自然人為限,非自然人不得為訴訟代理人,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資可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黃麗萍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暨委任狀所載,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非自然人,不得任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認有補正合法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民國100年12月23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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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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