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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請人
昇億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徐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補提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為獨資請將聲請人更正為「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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