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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請人
駱進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9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大西洋商行 黃茂峰│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10月31日 │15,150元 │YA0000000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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