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相 對 人 葉世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世慶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葉俊德之債權,經設定、變更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9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四)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所定。 (七)債務人:葉俊德。 (八)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茲債務人葉俊德(即龍昇商行)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5,449,181元,於95年9月7日與聲請人協議每月清償新臺幣50,000元,嗣後又簽立增補協議書,於加盟店結束營運後將往來 帳款及保證金全數抵償前揭積欠款項,並自99年12月起依原協議之約定每月清償新臺幣50,000元至全數償還為止。惟債務人葉俊德自民國99年12月15日起迄今每月僅清償新臺幣20,000元,違反雙方之約定如一期未清償或逾期清償者,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葉俊德(即龍昇商行)迄今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70,283元,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增補協議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1月6日通知相對人葉世慶及債務人葉俊德如認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吉祥 │ │311之1 │田│138.75 │全部 │葉世慶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