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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聲請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相對人
葉世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世慶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葉俊德之債權,經設定、變更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9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4,0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四)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所定。

(七)債務人:葉俊德。

(八)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茲債務人葉俊德(即龍昇商行)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5,449,181元,於95年9月7日與聲請人協議每月清償新臺幣50,000元,嗣後又簽立增補協議書,於加盟店結束營運後將往來帳款及保證金全數抵償前揭積欠款項,並自99年12月起依原協議之約定每月清償新臺幣50,000元至全數償還為止。惟債務人葉俊德自民國99年12月15日起迄今每月僅清償新臺幣20,000元,違反雙方之約定如一期未清償或逾期清償者,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葉俊德(即龍昇商行)迄今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70,28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協議書、增補協議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1月6日通知相對人葉世慶及債務人葉俊德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吉祥 │ │311之1 │田│138.75 │全部 │葉世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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