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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聲 請 人
可可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英順、陳來福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張英順、陳來福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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