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相 對 人 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5 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303號提供新臺幣33,000元為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於該院轄區內之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當事人業於民國100年3月3 日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協議書等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5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303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