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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

原告
羅櫻花

樓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嶧璁即吳勝欽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為何。

㈡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惟內容未臻具體明確,且與事由欄所載係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之意旨,顯有矛盾,應予補正;並加以釐清說明訴之聲明所載之「土地所有權八分之三」其計算之依據何在,及請求登記為公同共有之法律依據為何;另,如本件確係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則否認原告繼承權者為何人,並確實載明本件被繼承人、繼承人各為何人,及提出繼承系統表暨繼承系統表上所載被繼承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原本(須含記事欄)。

㈢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原本,原告之母吳黃金里、繼父吳登順之除戶戶籍謄本原本(均須含記事欄)。

㈣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161-39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暨載有民國94年8月26日以前異動資料之所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原本。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合於起訴程式之訴狀,相關書證亦付之厥如,並不合法。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趙淑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