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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蔡岱霖
  • 法定代理人
    何英超

  • 原告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適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超 訴訟代理人 王哲文 被   告 黃適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適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黃適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原請求核發之支付命令為「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611,6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 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1,6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原告變更後之聲明與原訴之聲明係請求權基礎事實同一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其訴之變更自屬適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班克傑森藝能製作有限公司(下稱班克公司)之負責人,班克公司前曾委請原告辦理Japin活 動(即還款協議所稱之「嘉賓頒獎」),嗣班克公司積欠原告此活動執行費691,600元,原告雖曾向班克公司催討,惟 因此活動結束後班克公司已結束營業,原告遂向被告催討,經被告表明願承擔班克公司對原告所積欠之活動執行費用債務,而與原告員工即該活動承辦人即訴外人嚴元貞成立分期付款協議書,且被告承諾遲延一期願立即全部清償,原告方同意此分期付款之還款協議,詎被告僅於去年(99年)4月 份支付5萬元、6月份支付3萬元、8月份支付1萬元,共支付 三期9萬元,剩餘款項601,600元則迄今未為清償。爰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01,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僅以書狀對於原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9271號)未附具體理由而表示異議,嗣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參、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付款協議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開立發票通知書、「Japin活 動執行費」統一發票、報價單各1件(以上均影本附卷,原 本核閱後發還)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二、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請求給付。民法第300條、第233條第1項、第546條第1項、第548條第1項分別設有規定。本件訴外人班克傑森藝能製作有限公司 與原告訂立契約委任原告執行「Japin活動」應給付原告委 任報酬及費用691,600元(稅後),被告為班克傑森藝能製 作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99年6月23日與原告訂立協議承擔 上開費用及委任報酬之給付義務,未依約定之期限還款,尚有601,600元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全部屆至,揆諸前開說 明,原告依委任契約及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告因本件訴訟而支出訴訟費用6,720元 ,被告受本件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並依職權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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