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黃適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