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黃適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