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黃適烱 被上訴人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超 訴訟代理人 王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