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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蕭烱昌即華昌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華昌商行 蕭烱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100年5月10日 │15,000元 │AY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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