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蕭烱昌即華昌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華昌商行 蕭烱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100年5月10日 │15,000元 │AY0000000 │ │ │ │ │有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