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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京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常僑
代理人
趙正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0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0年8月5日 │38,300元 │0000000 │ ││ │司 │司 南投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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