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徐金蓮即昇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黃永裕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9年7月15日 │59,300元 │LC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集集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