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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
    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新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源 代 理 人 羅豐胤律師 代 理 人 蘇靜怡律師 相 對 人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有明文 。惟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明定。又法院為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7年1月23日起陸續向寶島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108,00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等,清償日期為98年1月14日、98年1月23日、98年4月8日、101年4月8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並以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作為擔保,然債務人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自98年1月14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日盛銀行新臺幣94,041,130元,而於90年12月間寶島銀行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合併,更名為日盛銀行,從而該債權轉讓予日盛銀行,故日盛銀行前於98年8月間向鈞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確定 在案,之後又撤回執行,並復於100年9月15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華南金資產公司再於101年4月19日將該債權全部轉讓與聲請人公司,因上開抵押物已於99年5月3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將相對人所有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魚池鄉○○路0號)裁定准予拍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原抵押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魚池鄉○○路0號)取得准許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業經本院調取98年度拍字第9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既均為上開確定裁定當事人之繼受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則該拍賣抵押物裁定對聲請人、相對人亦有效力,聲請人得逕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重複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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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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