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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柏勲、洪耀庭、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債務人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繳相對人陳柏勲、洪耀庭及債務人周元楷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變更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全部)。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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